国家医保局:新集采不再单一依赖最低报价 企业需符合成本要求
国家医保局发布了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业需相关文件。本次集采在制定方案时,局新集采价企遵循了“稳临床、不再保质量、单依低报防围标、赖最反内卷”的符合基本原则。
一、成本关于“稳临床”。医保业需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是局新集采价企集采的核心目标,优化措施尤为重要。不再
一是单依低报
优化医疗机构的报量方式
。与之前的赖最化药集采不同,第11批允许医疗机构按药品通用名或具体品牌报量,符合支持了4.6万家医疗机构参与,成本其中77%的医保业需报量指定了品牌。
二是
合理确定采购量
。集采设定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为企业的竞争标的,保障医疗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匹配。
三是
采用实际的中选规则
。对于需求大但报价未入围的企业如接受中选企业价格,可给予中选机会。
四是
关注儿童药物的供应
。专家团队对儿童药品的比价规则进行了论证,调整价格以促进儿童药品的供应。
二、关于“保质量”。本次集采在公平的基础上,提高了投标企业的质控要求。
一是
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经验
。投标企业须有2年以上相关剂型的生产经验,并且生产线需通过GMP检查。
二是
对质量考察的要求进行了扩展
。将考察范围从“投标药品”扩大至“投标药品的生产线”。
三是
优先考虑质量稳定的企业
。若报价相同,则优先考虑医疗机构报量多或未变更重大工艺的企业。
三、关于“防围标”。此次集采完善了反围标措施:
一是
限制关联企业的投标
。若在股权、管理等方面存在关系的企业,将视为一体。
二是
引入“首告从宽”机制
。对于提供围标线索的企业,可依法进行从宽处理。
三是
加大对围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围标的企业将被列入“违规名单”并严格处理。
四、关于“反内卷”。集采秉持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
一是
优化最高有效申报价的形成规则
。通过“弱淘汰”机制,防止过度涨价。
二是
优化价差控制的“锚点”
。本次集采不再简单选用最低报价,设定“入围均价的50%”为新的控制基准。
三是要求
企业提供不低于成本的报价
。每家投标企业需承诺不低于其成本,并对低于“锚点价”的报价进行解释,回应社会对低价中选的疑虑。
此外,集采将强化中选结果的执行,要求中选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完成配送。医疗机构需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并履行及时结算义务。
本文来源于“央视新闻”,XM外汇官网编辑:刘家殷。